共建和授予中国文房四宝行业特色区域称号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文房四宝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在京成立的国家级行业协会,国务院国资委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文房四宝行业的管理是国家民政部赋予中国文房四宝协会的合法权限与职责。
第二条:为了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文房四宝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09年5月18日颁布的《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的“着力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要求,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更好地鼓励和规范我国传统文房四宝(指笔、墨、纸、砚、文房用品用具行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区域产品结构的调整,加强行业自律。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与中国文房四宝协会联合评授的文房四宝特色区域与产业集群是经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资委、人事部、财政部、监察部、法制办、中编办、纠风办九大部委批准,在行业内开展的国家级行业自律活动。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大关于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而文房四宝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先进代表,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文房四宝特色区域产品经济的快速增长与行业的壮大发展,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013年3月15日下发的中轻联科技[2013]55号文《关于印发〈中国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共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在2009年8月22日本协会修定、制定的《共建和授予中国文房四宝行业特色区域称号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定、制定为:《共建和授予中国文房四宝行业特色区域称号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共建目的
第三条:鼓励和规范文房四宝特色区域的科学发展,面对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新时期的机遇和挑战,依据区域优势,弘扬区域特色品牌文化,以质量为根本,以诚信为基础,以品牌为目标,以发展为动力。在全国文房四宝行业中起到示范作用、龙头效应与辐射功能,树立中国文房四宝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良好形象,从而带动全国文房四宝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与发展。
第四条:更好地培育和壮大全国各地文房四宝特色区域,规范特色区域称号,增强其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严格规范在宣纸、书画纸、书画墨、毛笔、砚台及文房四宝用品用具等本行业范围内开展特色区域授予活动。加强行业自律,逐步完善行规行约,自觉抵制超越其行业管理规范为文房四宝行业评授特色区域称号的行为与活动,积极应对新的挑战。
第三章 共建标准
第六条:标准的制定与修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权,中国文房四宝协会依据《关于印发〈中国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共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对2009年8月22日由中国文房四宝协会修定的《共建和授予中国文房四宝行业特色区域称号的规定》进行修定,修定后的本《管理办法》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标准制定与修定的原则:在考核和审查中要坚持历史与发展现状相结合;区域优势与行业优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社会影响力与公众认知度相结合;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八条:标准基本内容:
(一)产品具有地方特色与悠久的历史,属文房四宝传统产品集中产区;新兴的文房四宝产品的主产地,须具有五年以上的发展基础。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形成一定规模,并受当地政府的重视、支持与保护。
(二)市场成熟度较高,辐射面较宽,在国内外市场占有较大份额,文房四宝主导产品的产量、产值和销售额居全国同行业前三名或出口额居全国同行业前三名。
(三)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处于支柱地位。
(四)具有知名品牌和突出的龙头企业。拥有两个以上省、部级或由全国文房四宝行业权威机构及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国之宝”或“中国驰名商标”等知名品牌的群体,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注重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形成文房四宝特色产业文化。
(六)注重文房四宝产品所需天然资源的保护与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当地文房四宝行业可持续性发展;有创新精神,对全国文房四宝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拉动作用。
(七)既要继承传统,还要不断创新,生产出具有时代特征的高雅作品,推动文房四宝产品向既有实用价值又有观赏价值、艺术价值、收藏价值的艺术珍品方向发展。
(八)区域内文房四宝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及职工健康保护措施到位,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讲诚信,注重保护知识产权。
(九)除具备上述标准以外,凡申请授予“都”的特色区域,还须具备悠久的历史,社会知名度较高,产值、产量均占全国同行业第一位;申请授予“乡”的特色区域,还须是文房四宝特色产品的发源地,并具有悠久的历史,特色产品为该区域的主导产品,产值占区域总产值的20%以上;申请授予“基地”的文房四宝特色区域,还具有特色产品生产企业在20家以上,又是特色产品的原材料供应基地等条件。
(十)全国各省(直辖市)、市(区)政府所在地经营文房四宝的文化街,若具有文房四宝经营企业30家以上,其中有三家以上是中国文房四宝经营名店,经营以精品、名品为主,公平交易、信誉好,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可申请授予“中国文房四宝文化名街”的称号。
除具备以上条件以外,文房四宝经营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有六家以上是中国文房四宝经营名店,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可申请“中国文房四宝文化第一街”的称号。
(十一)文房四宝特色区域内文房四宝——纸(宣纸、书画纸、美术用纸)、墨(书画墨)、笔(毛笔)、砚(石砚、澄泥砚、漆砂砚等)四种产品生产齐全,且具有两个以上文房四宝单项产品特色区域被授予“中国**之都”、“中国**之乡(城)”、“中国**基地”的省(直辖市)级地区,或区域内文房四宝中只有其中三宝,另外还有文房用品用具中(例:书画印泥、国画颜料、石印材、各种质料的文具等)特色产品达四种以上,文房四宝特色产品生产企业达到300家以上者,可分别授予“中国文房四宝之都”或“中国文房四宝文化大省”等称号。
第四章 申报范围
第九条:凡从事文房四宝——纸(宣纸、书画纸、美术用纸)、墨(书画墨)、笔(毛笔)、砚(石砚、澄泥砚、漆砂砚等)及文房用品用具(包括:各种质料的文房用具、书画印泥、国画颜料、石印材、篆刻刀具、画具、绫绢、装裱设备及用品、书画毛毡……)等为中国书法与绘画服务配套的相关产品的生产地区,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章“共建标准”规定内容的文房四宝特色区域,均可申报。
第五章 授予称号的名称
第十条:文房四宝行业特色区域称号的授名可分为:
1、省(直辖市)级文房四宝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可授予“中国文房四宝之都”、“中国文房四宝文化大省”等;
2、县、地(市)级文房四宝特色区域可按其主导单项产品专业分类,授予“中国**之都”、“中国**之乡(城)”、“中国**基地”;
3、各省(直辖市)、市(区)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形成文房四宝特色文化产业集群的文化街,可授予“中国文房四宝文化第一街”或“中国文房四宝文化名街”等;
4、以上称号授名均冠以“中国”字头。
以上称号按之都、之乡(城)、基地、文化名街等所属行业专业进行分目。对符合标准的文房四宝特色区域进行辅导、培育,地方政府根据文房四宝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使用原材料的特点,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规划、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原则上不可重复申请授名。行业如有交叉,按友好协商合作原则联合授予。
第六章 授名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
以所在省会(直辖市)、市(区)、县级以上政府名义正式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文房四宝协会提出申请,并按“共建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说明申请理由,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目标,附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考评
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权,由中国文房四宝协会牵头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地区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批准
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文房四宝协会联合正式发文,授予相应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称号,并共同颁发荣誉牌及证书。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被授予称号的中国文房四宝特色区域和文化产业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并定期向中国文房四宝协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中国文房四宝协会负责对获得称号的特色区域,依据本行业行规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称号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文房四宝特色区域称号的获得,不搞终身制,每五年进行一次复评。期满,由特色区域所在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由中国文房四宝协会牵头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评。复评工作按照共建授名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简化程序。复评不合格者取消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依据2013年3月15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下发的中轻联科技[2013]55号文《关于印发〈中国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共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修定。《共建和授予中国文房四宝行业特色区域称号的管理办法》为本行业自律性行规行约,全国文房四宝行业应认真遵守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文房四宝协会。
中国文房四宝协会
2013年11月15日